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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長安段案(中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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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說明

前言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主辦機關」)為活化公司自有土地資產,並促進土地周邊區域經濟發展,辦理「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以下稱「本案」)。

評選

計畫緣起暨辦理依據

本案基地「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以下簡稱本案基地)係位處建國南京生活圈,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以下同)110年10月13日府都規字第11000957091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本區以商務、辦公、商業、居住為該生活圈之規劃構想。而依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府都新字第10720232311號公告,本案基地屬「中山-7-市民大道鐵路地下化軸帶更新地區(建啤段)」。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辦機關)為活化及開發本案基地,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以及「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稱都發局)申請公辦都更適宜性評估審查,業經臺北市政府審認本案有公辦都市更新之必要並選定為公辦都市更新案,及依臺北市政府115年5月5日府授都新字第1156019745號函(詳附件18)同意主辦機關得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以期結合民間資源,由民間投資人擔任實施者執行都市更新,增進土地使用效益,強化都市生活機能,創造區域再發展之共贏局面。 1.3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面積及 現況 本案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576-1、576-2、576-3地號」(以下分別稱576地號土地、576-1地號土地、576-2地號土地、576-3地號土地)共4筆土地,總面積合計4,107平方公尺(約1,242.37坪),均係主辦機關所有。其中除576-2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特)外,其餘3筆土地皆為第三種住宅區。 本案基地三面臨路,分別面臨八德路二段218巷之6米寬道路、安東街16巷之8米寬道路以及八德路二段之22米寬道路,現作為停車場使用,且本案基地範圍內無受保護之樹木。 表1-1本案基地清冊 註:實際面積及權屬狀況以地政機關實測結果為準 圖1 本案基地位處都市更新地區圖(橘色標示處)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115年4月2日府都新字第11560007181號核定公告「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第一階段)」附件2公告示意圖說 圖2 本案基地範圍示意圖 圖3 本案基地範圍地籍示意圖 圖4 本案基地 現況 與周邊環境示意圖

整合評選

計畫目標

留設社會福利設施回饋空間

因應本案採取公辦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實施者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應視臺北市政府之需求及本案所在地區發展特性,於本案基地內設置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 經主辦機關向臺北市政府瞭解臺北市目前就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需求,現行臺北市所需求之社會福利設施乃「社會住宅」(詳附件19),故申請人應規劃及開發社會住宅,並應符合「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捐建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之社會住宅最小需求面積等相關規範。 申請人得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容積獎勵。 1.4.2 引入智慧綠建築,打造健康、安全、永續之環境 因應智慧節能、智慧電網等能源發展趨勢以及ESG永續環境,期引進綠建築與智慧建築之設計,以打造健康、安全、永續之環境。

容積評選回饋

都市計畫定位與設計準則

依據民國110年10月13日公告實施「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及該區細部計畫等相關資料,本案基地位於建國南京生活圈,以商務、辦公、商業及居住為主要發展定位,商業機能匯集於松江路、南京東路兩側,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強化捷運場站及公車路線周邊的沿街式商業機能服務,提供友善步行空間。本案鄰近鐵路地下化廊帶沿線的都市再發展潛力地區,屬於文創產業軸帶,建議留設開放空間及人行系統,串聯原鐵路南北兩側動線,達到區域縫合。

TOD

土地使用分區及開發強度

依據民國110年10月13日公告實施「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及該區細部計畫等相關資料,本案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特)(原第三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兩個土地使用分區皆是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另依民國108年10月25日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第二次修訂)」,第二種商業區(特)得作第二種商業區之使用,並需完成回饋條件,惟使用項目為原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項目,免予回饋。

容積回饋

航高限制高度檢討

參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禁限建管制查詢系統」,本案基地位於臺北松山機場飛航安全範圍內之95.49公尺水平限高海拔(高程基準約5.49公尺),故建築物限建高度約95.49公尺。 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前應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相關申請及審核作業。

風險

公益設施社會住宅

公益設施社會住宅之規劃設計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幸福住宅)評估原則」、「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捐建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等有關規定,另應符合「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等公有建築物有關規範。

分回回饋

實施方式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章第12條至第21條規定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辦理招商。 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重建處理方式,並依同條例第48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分回評選

第三人權利保障程序

本案基地範圍內土地、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關權利,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第32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8條等相關法規辦理。

整合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名詞定義

本案:指主辦機關辦理之「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風險

本基地: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576-1、576-2、576-3地號土地

風險

本案更新地區:依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府都新字第10720232311號公告發布實施之「劃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係將本基地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指主辦機關為辦理本案所發出之文件、物件及其他變更、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本須知:指「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之申請須知

風險

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規定為內政部

風險

地方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規定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主辦機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2.1.9 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分別稱之為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評選

合作聯盟: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其他一般成員公司(含領銜公司合計不得超過5家,並應分別指名),所合作組成之團隊申請參與本案。各成員應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

風險

領銜公司: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經公(認)證之書面文件授權申請參與本案之全權代表人,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評選等各階段關於本案之一切事宜

風險

合格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案,通過資格審查可繼續參與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綜合評選之申請者

風險

最優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最優申請者,取得優先議約及簽約權利之合格申請者

風險

次優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次優申請者

2.1.15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表達倘申請人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申請人執行本案之廠商。

評選

實施者:指與主辦機關簽訂委託實施契約之主體,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構

風險

委託實施契約:指主辦機關與實施者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事項簽訂之「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之委託實施契約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係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案所研擬之申請文件之一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申請人經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後15日內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15日內,依評選會決議及評選會中承諾事項修改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並於簽約前提送主辦機關同意之文件,作為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之依據,並列為委託實施契約附件之一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指實施者依委託實施契約約定,送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風險

評選會:指主辦機關為公開評選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規定成立之評選會

風險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

申請人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指申請人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登記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本須知規定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之文件,得以申請人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蓋章代之

風險

面積單位:本案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等於0.3025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總價值之「平均費用負擔比率」(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臺北市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

風險

公告共同負擔比率:係指本須知第3.3.1條所規定之共同負擔比率

2.1.27 智慧財產權: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誌、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風險

一般說明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送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申請人應詳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規定之事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限制條件或但書。若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部分,則視為無效

風險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經提出申請即視為同意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案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向主辦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即視為同意本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各條文文義之依據,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同

風險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公開評選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本基地由申請人自行至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與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評選

本公開評選文件規範之認定或解釋如有疑義,悉依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

2.2.9 本公開評選文件未盡事項,悉由主辦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解釋及辦理。

評選

實施者之義務

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土地開發

容積獎勵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3.1.2 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後15日內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15日內,依評選會決議及評選會中承諾事項修改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為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草案)提送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修正意見,申請人於收到主辦機關之書面通知後15日內,應依主辦機關意見修正後提出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規劃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等)予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期限內簽訂委託實施契約,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並納為委託實施契約之一部分。

整合分回評選

實施者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次日起120日內,就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依委託實施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予主辦機關審核。實施者得於前開期限到期前15日,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30日

風險

實施者應於取得主辦機關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之次日起90日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48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相關規定程序,並提送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

3.1.5 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期間,實施者應配合研擬及修正相關申請文件,並應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若涉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內容須經主辦機關事前同意,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實施者應配合申請審議事項不限於前述事項,凡與申請報核及審議要求有關之事項,均應負責。 3.1.6 本案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價值對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者(即更新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權利價值最高),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如無符合前述更新前、後價值最高者,則以查估評定更新後房地總價值最高者,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整合分回費用

實施者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委託實施契約約定,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3.1.8 實施者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主辦機關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規定或法令變更,本案範圍內建物規劃須依主管機關要求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調整,主辦機關得要求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修正或變更。惟實施者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須經主辦機關事前同意,且實施者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或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實施者於委任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估價作業時,承諾依照以下方式進行估價師事務所之選任:

1家由主辦機關指定、1家由實施者指定,剩餘1家則由雙方共同協商選定。 3.2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風險

實施者將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審議等事宜

3.2.2 實施者應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次日起5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如遇有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完工期限時,實施者應於事件發生後15日內通知主辦機關,並於事件消失後30日內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請求工程延期,主辦機關得視情節核准展延並決定展延日數,惟同一事件以1次為限。 3.2.3 與委託實施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實施者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之各項費用。 3.2.4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3.2.5 本案僅得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其實際容積獎勵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準,並依核定公告之計畫進行開發。實施者不得因核定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與規劃不同而提出任何請求、變更或主張。 3.2.6 本案基地以不申請容積移轉為原則,惟不影響實施者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並將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所得之樓地板面積全數依前述共同負擔比率納入更新後分配者,不在此限。

容積分回費用

實施者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風險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2.8 實施者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主辦機關備查後辦理。主辦機關自行或委由專業營建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委託實施契約之監督事宜。

風險

實施者應於本基地範圍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核定與發布實施後,取得「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備函,並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

風險

本案基地第二種商業區(特)範圍(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2地號),僅得規劃為一般事務所、店鋪用途,並限於原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項目,依本須知第1.5.2.1條說明,依法免予回饋

辦公棟主要出入口須面臨八德路二段,除一樓得規劃大廳及店鋪使用空間外,須規劃整棟一般事務所用途並具分層分戶使用彈性

3.2.11.3 地面層除大廳空間外,規劃得作飲食、零售及一般服務業等使用用途。 3.2.11.4 設置社會住宅,其規劃設計應符合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幸福住宅)評估原則」、「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捐建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等有關規定,集中規劃於住宅棟,並得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容積分回回饋

地下室停車位以坡道平面進行設計

3.2.11.6 本案公共設施設置以管理維護費低,多功能使用為規劃方向。 3.2.11.7 興建建築物之結構及建材設備,至少應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規定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第三級之規格。 3.2.11.8 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本案建物應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以及耐震標章;其中就主辦機關依委託實施契約第6.1條分回之建築物,並應以取得符合政府對該類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能效規範等級為目標。 3.2.12 本案如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實施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分回

負擔費用

本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詳本招商案公告說明

第一期款:實施者應於本契約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内繳交其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之30%

風險

第二期款:實施者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交其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之30%

風險

第三期款:實施者應於本案建物一樓樓板勘驗合格次日起30日內,繳交其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之20%

風險

第四期款:實施者應依本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30日內,依據實際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繳交剩餘款項

風險

權益分配方式

社會住宅應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捐贈事宜由實施者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辦理

風險

信託之要求

為確保實施者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訂時程到位,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次日起30日內,依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續建完工等事項)。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並於簽訂後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主辦機關備查。

整合分回

其他

本基地於實施者負責興建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實施者應自行負責查證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3.6.3 本案之簽約典禮、開工典禮等相關活動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費用時程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協助實施者辦理本案範圍內土地之 現況 點交作業

風險

為辦理本案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主辦機關應協助提供實施者必要文件,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4.3 除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實施者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主辦機關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主辦機關同意時,實施者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主辦機關協助。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整合費用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實施者充分瞭解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均非主辦機關之義務,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實施者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主辦機關主張減免責任或其他任何主張。

風險

申請作業規定

申請人資格通則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5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風險

合作聯盟申請人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風險

本案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有違反,該協力廠商之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於各申請人均不予審酌,視為各申請人均無該協力廠商

風險

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風險

一般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中華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

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

5.2.1.3 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以及香港或澳門之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第41條、公司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已於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並得以營業及投資者,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風險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風險

協力廠商之限制: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風險

曾受主辦機關委託辦理本案先期規劃之廠商,不得為本案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風險

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詳附件10)

5.2.3.5 申請人所提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及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公開評選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整合評選風險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件3),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簽署

5.2.5 外國公司提出本案申請,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始得申請。

風險

財務能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

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

5.3.1.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評選風險

最近1年度(民國114年)(公司設立未滿一會計年度之公司,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當日時)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單一公司申請人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7.5億元,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合計不低於新臺幣7.5億元,該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超過80%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各成員最近3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應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但設立未滿1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資料

5.3.2.4 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應符合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不受本須知第5.3.2.2條規定之限制。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評選風險

開發能力資格

都市更新實績: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任一成員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或出資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案);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為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具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公函1件以上之經驗者

風險

開發實績: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任一成員曾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於完成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單一公司申請人,其至少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萬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應有單一成員至少有1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實績,且所有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萬平方公尺。 前款所稱「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係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任一成員,得以自行完成之開發實績計算,或以合作聯盟各成員之開發實績合併計算,亦得將協力廠商之實績合併計算之。但如納入協力廠商之實績者,其所納入之協力廠商至少應有一家之單一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5千平方公尺以上,申請人始得納入協力廠商實績予以計算。 5.4.2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整合評選風險

申請人是否具備本須知第5.4.1條之開發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5.5.1條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風險

協力廠商不論是否依本須知第5.4.1條規定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均應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5.4.5 申請人於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後,非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整合評選風險

申請應備文件

資格審查文件

申請書

須填具申請人名稱(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負責人之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號碼,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詳附件2)。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公司及其負責人均應簽署。

評選

委任書

申請人因參與本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受任人時,申請時應出具委任書正本,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詳附件3)。

評選

申請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模單

單一公司申請人應提出申請人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模單。合作聯盟申請人則提出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模單。前述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模單應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印鑑相符(詳附件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為外國公司者,得由其被授權人以簽名替代印鑑,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章。 若申請人另使用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不同之印鑑辦理投標時,應同時檢具授權使用印鑑同意書(詳附件4-1)授權使用,且於投標過程中僅能使用同一套印鑑。

整合評選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申請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詳附件5)。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公司及其負責人均應簽署。

評選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件中有外語文件,應配合提供中文翻譯文件,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詳附件6)正本,並加蓋申請人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得由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代表簽署。

評選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時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於申請文件中提出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

費用評選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經公(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正本(詳附件7),載明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應認足之股份數或持股比例等,並載明領銜公司經授權申請參與本案而作為其他全體成員之代表人,並有權代表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評選、議約等各階段關於本案之一切事宜之意旨,尚應載明全體成員對於本案應負連帶履約責任,並應加蓋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該協議及授權書內容之變更及各成員之變動,須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但申請人為保險機構者,受限於主管機關法令規定無法於協議及授權書中約定合作聯盟應負共同連帶履約責任者,得予以排除,其餘合作聯盟成員仍應負擔連帶履約責任。

整合評選時程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發票影本

申請時應提供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繳款發票影本,每一繳款發票僅限用於一份申請文件,買受人應為投標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之一,並以公司統一編號為準;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

評選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應依本須知附件8格式出具正本,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得由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代表簽署。

評選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本須知第5.2.1.1條之申請人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案公告日後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 本須知第5.2.1.2、5.2.1.3條之申請人應提出得證明公司合法組織存續營業之任何文書,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或許可函等。

評選

信用紀錄

申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申請人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正本,信用報告查詢日期應為本案公告當日以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公司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評選

無退票證明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公司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其等非拒絕往來戶之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正本,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案公告當日以後。 申請人所提出之查覆單正本,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評選時程

納稅證明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納稅證明以證明無欠稅。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公司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前2款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核發相同期間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代之,惟查詢日期應於本案公告當日之後。

評選時程特殊議題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通稱「財簽」);公司設立未滿一會計年度之公司,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當日時,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每一成員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段用語中: 「前一會計年度」:係指本案公告時之前一商業會計年度(自該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近一年度」:係指以本案公告時為準,往前追溯一曆年。用於前一商業會計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使用。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包括附註、說明及全部報告內容),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5.5.1.15 開發能力證明文件、都市更新實績及開發實績彙整表 申請人應以下列開發能力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之任一種,證明其具備於本案所要求的公告當日前10年內相當開發實績資格(詳附件9)。 都市更新實績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實績如為實施者或出資者,應提出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出具之擬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申請期間相關公函,其上所載實施者或出資者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任一成員相符者1件以上(得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案)。 都市更新實績如以協力廠商替代,應提出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出具之擬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核定公函1件以上,並經該協力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開發實績證明文件 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證明開發實績者,應提出作為起(承)造人使用執照證明;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面積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表列之B類、G類、H類組別建築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始與計列。另屬複合用途建築物,其必要附屬設施所占面積按主要用途樓地板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比例核列。 使用執照如有其他註記或說明與本案開發實績有關者,均應檢附,並填具「都市更新實績及開發實績彙整表」(詳附件9),其起(承)造人有數人時,應檢附全部起(承)造人名冊。如為多張使用執照請自行拆分計算。 如係採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之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確認申請人於該案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整合分回評選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應依本須知附件10格式出具正本,無則免附。

風險

一般規定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公證或認證。 除另有規定外,出具證明者非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信用報告、無退票紀錄證明、經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除外)。 出具證明者為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檢附中譯本,並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申請人檢附合法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變造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如在簽訂委託實施契約前,應撤銷其資格。 申請人提出之資格審查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惟評選會及主辦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

評選

申請人為非本國公司之特殊規定

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而無法提出本須知第5.5.1.11至第5.5.1.14條之文件時,應以PricewaterhouseCoopers、Deloitte、Ernst&Young、KPMG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之最近1年度(設立未滿1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財務報告取代,且該報告應由上述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之會員所或聯盟所會計師予以確認並翻譯成中文。

評選

綜合評選文件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一般規定 申請人應撰寫並提送「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總頁數以120頁為限(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括封面、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及附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並以A4紙張格式、中文橫式書寫,相關圖表得以A3紙張製作,惟裝訂時須內摺成A4大小;章節目錄應依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詳附件17-1)之評選項目依序排列,並應依其審查標準製作相關內容;封面及封底勿使用硬殼材質,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本案名稱及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提出日期。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若未依本須知規定格式製作,評選會得視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申請人應提供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20份及PDF檔光碟片1份(含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EXCEL檔),若有份數不足或電子檔無法讀取時,得依本須知附件17第2.2.2條補正。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中之任何筆誤修正須清楚訂正,並於塗改處加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 內容要求 申請人撰寫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時,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其編排次序與內容說明如下: 摘要 第一章:申請人團隊組織及相關經驗實績 申請人(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之公司介紹、商譽、財務及經營狀況等(不含協力廠商)。 申請人團隊實績:申請人(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及協力廠商於都市更新、投資開發、規劃設計、興建施工、營運管理等各相關領域曾參與案件類型、相關投資案之績效、服務經驗、信譽、獎章、工程之相關經驗實績(包含但不限於其開發規模、時間與投資金額、參與方式及擔任角色)。 申請人組織架構及分工:委託實施契約之簽約主體,如為申請人成立專案公司須提出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股款募集計畫等;如申請人不成立專案公司時,應載明各成員出資額及比例。申請人並須提出組織管理架構(包含本案之規劃、興建、交屋等各階段之組織管理架構及協力廠商分工項目說明)等。 主要成員履歷及能力:包含申請人之專業經理人及工作成員之學歷背景、資歷經驗、參與案件類型與能力說明等。 第二章:整體開發構想 整體開發構想 基地分析、市場分析、開發構想及規劃理念 基地環境與土地開發市場分析、產品定位設定等說明。 議題說明及對策、整體規劃構想、願景與目標等說明。 開發規模、建築量體與周邊環境關係模擬。 主辦機關分回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之關係。 都市設計與周邊都市發展紋理之關係 開放空間。 交通路網。 商業發展。 生活資源。 潛力居住族群等分析。 創意構想 依據本案總體分析結果,提出適合本案之創意開發構想。 規劃設計:建築設計概念、使用種類及強度、空間機能與面積配比;單元空間及坪數規劃、建築外觀設計;並以必要之圖說,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 建築量體規劃與設計、建築空間規劃及設計(使用空間區域劃分及開放空間設計)、商業空間與住宅空間之想像。 建築造型及立面設計。 建築材質及色彩(含與周遭環境相互融合之規劃)。 開放空間鋪面計畫。 建築空間配置及動線(含基地與周邊道路、建築物之關係,以及基地內建築使用與公共空間之關係)。 建築室內空間設計及分析(社會住宅居住空間及公設空間、其設計所帶來的效益)。 商業空間、社會住宅、集合住宅空間設計及分析(考量周邊商業使用需求及滿足居住鄰里環境需求)。 停車系統。 夜間燈光設計。 綠建築、耐震建築、智慧建築計畫(參照本須知第3.2.11條)。 景觀植栽設計構想 各樓層空間機能及面積配比與法規檢討 一般事務所、店鋪、集合住宅(含社會住宅)單元等必要之圖說,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配置圖(比例不得小於1/600)、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透視圖等,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 依據申請須知第3.2.11.1條規定最大化一般事務所樓地板面積,並於地面層設置店鋪之面積分析說明。 人本交通計畫:人行及停車出入動線規劃、停車場設計、交通影響及動線規劃、都市防災及逃生避難計畫、基地與周圍人行動線之連結。 容積獎勵計畫:擬申請獎勵項目與額度,以及相關設計規劃構想,例如無障礙環境、耐震標章、開放空間等。 第三章: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 營建計畫 工程管理: 工程計畫管理、管理組織架構。 工法說明、構造與建材設備等級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說明(含降低本案後續維護管理成本之創意設計或工法)。 興建期投入成本(含工程造價及工程項目預估)、經費控管。 工期說明:各項工程預定進度及日期、縮減作業期程或工期之方法等說明。 品質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計畫、興建協調工作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動線維持及公共安全計畫)、防災應變計畫等。 管理維護計畫 建築物管理使用介面處理方案: 主辦機關規劃分回辦公棟與地面層店鋪,若採裙樓連通設計,設置獨立管理組織可行性及地下室使用管理介面處理方案。 集合住宅、公益設施(捐贈臺北市政府15戶社會住宅)、開放空間、停車空間等管理介面之處理方案(含人車出入動線及管制方式、機電設備設置及分管方式、共有部分管理費用分攤計畫等)。 管理維護計畫與保固計畫:包括完工後之管理維護計畫及保固計畫(分管方案,包含但不限:一般事務所、店鋪、社會住宅、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與開放空間等)。 第四章: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 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 財務基本假設參數說明:包括興建期程、資本結構、融資比例與貸款利率等。 開發經費預估:包括不限於工程費用、本須知第3.3.2條至第3.3.4條實施者須自行負擔費用等。 營運收支預估:包括分年收入、分年支出等。 分年現金流量表。 資金籌措計畫:如有融資計畫,應出具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投資效益分析:例如NPV、IRR、回收年期等。 選配原則及模擬分配方案:建築設計須盡量滿足主辦機關需求,提出模擬選配方案。 第五章:針對本案提出回饋或承諾主辦機關事項、具實質貢獻之社會責任回饋事項,並提出執行之對應金額。

容積整合分回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由申請人(合作聯盟為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簽署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附件11)。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且應單獨加以套封(詳附件14)。 本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詳本案公告說明。實施者應自行籌集與負擔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或委託實施契約規定,包含因未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而不得提列共同負擔之額外費用。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含附件)之內容不一致者,應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必要時,本案得從缺: 申請人未提出或未依規定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者。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財務計畫項下所載(或所計算)之共同負擔比率。 申請人應於簽訂委託實施契約前,根據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依據,調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中財務計畫其他相關內容的各項數字,完成「都市更新事業開發計畫書」,並納入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的附件執行。 申請人以實施者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其共同負擔比率得不受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限制,但實際分配仍應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第4.4.1條規定為準。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如超過申請人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時,應依申請人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據;如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小於申請人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據。 若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比率與本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約定不同時,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第4.4.1條辦理。

分回費用評選

申請文件之返還

申請人申請本案所提送之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不論評選結果,均不退還。

評選

申請保證金

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前完成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2,500萬元整

風險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5.6.3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或以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應附於申請文件。

風險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

發還規定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未獲評選會評選為最優/次優申請人之申請人,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作成前述決定後30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 最優申請人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不得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委託實施契約簽訂後30日內,無息發還次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 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者,於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後,無息發還次優申請人為取得遞補資格所再次繳交之申請保證金,不得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費用評選時程

發還方式

申請保證金發還時,按下列方式辦理: 以票據繳納者,由主辦機關另行函文通知申請人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以票據繳納如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還繳納人。 辦理申請保證金領回時,單一公司申請人得委任受任人持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及委任書(詳附件3)辦理。合作聯盟申請人得委任受任人持領銜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及委任書(詳附件3)辦理。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評選結果者。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評選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 申請人違反本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簽約或其他相關事宜者。 未依規定繳足本案之履約保證金。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主辦機關之情事發生。 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評選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費用評選時程

公告及提送

申請方式及受理時間

本案公告時間自民國115年7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

5.7.1.2 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5年7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7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行政室),繳納工本費新臺幣3,000元整後,再憑繳款證明文件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1.3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並應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5時以前,以郵寄送達「11058台北信義郵局76號信箱」。逾期寄達、親送或其他方式送達前揭信箱,或逕行寄送主辦機關者,不予受理,並原件退回。遇停止上班日暫停收件,並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之同一時間為收件截止時間。 5.7.2 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

評選時程

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郵寄至「11058台北信義郵局76號信箱」,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主辦機關收文章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2次為限

風險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或補件之書件不得補正、補件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或補件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或補件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風險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應裝入不透明信封袋後,黏貼所附之「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套封」(詳附件13)並予密封,封口處應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申請人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應裝入不透明信封袋後,黏貼所附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詳附件14)並予密封,封口處應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申請人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應每份分別裝訂,併同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全部內容PDF檔光碟片1份(含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Excel檔),自行裝箱密封後,黏貼所附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套封」(詳附件15),並於黏貼處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申請人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風險

前述各申請應備文件依規定方式分別封裝後,依序彙總密封包裝,並於外封套黏貼所附之「申請文件套封」(詳附件16),並於黏貼處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申請人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5.7.3.6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1),自行檢查申請文件之提送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須知所定之要求。

評選

申請須知釋疑與回覆

前述第5.8.2條書面函文或本須知內容變更補充公告置於主辦機關網站(https://www.cpc.com.tw/News.aspx?n=4451&sms=8970)處供申請人下載

5.8.4 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致須停止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者,主辦機關有權停止辦理公開評選事宜,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申請人應自行查閱主辦機關網站有無補充公告、釋疑回覆或停止辦理公開評選等相關訊息。

評選安置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申請人負有自行赴本基地現場查勘之義務,以瞭解現場之各種環境狀況及相關法令限制條件。如有需求可連繫主辦機關(聯絡人:辜先生、電話:02-87259400),於本案公告日起30日內(民國115年7月30日止)至現場查勘

5.9.2 本須知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同。

評選

異議及爭議申訴處理

異議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本公開評選文件者,主辦機關將另行公告,並得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風險

爭議申訴

申請人對於主辦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第3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以書面方式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評選時程

評選方式、議約及簽約作業

評選方式

本案詳細評選方式請詳見申請須知【附件17】「綜合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評選

議約及簽約

議約原則

本案公告後及雙方簽約前發生情事變更,致依原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履行顯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者

風險

申請人於評選會中所為之承諾事項

風險

議約期限

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完成綜合評選決定最優申請人後,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辦理議約。議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自接獲議約通知次日起60日內應完成議約。必要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展延議約期日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6.2.2.2 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議約者,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主辦機關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如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主辦機關得重新公開評選實施者。

費用評選時程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並得沒收申請保證金: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評選

簽約及其他事項

簽約主體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申請人者,得由最優申請人或另成立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署委託實施契約;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以依中華民國法律新設立專案公司之方式簽署委託實施契約。最優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應符合委託實施契約第16.3條規定。

評選

履約保證金繳納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前繳交新臺幣7,50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予主辦機關。繳交方式及相關約定應依委託實施契約第14條之約定內容辦理。

費用評選時程

簽約期限

最優申請人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完成議約次日起30日內與主辦機關簽訂委託實施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最優申請人之事由,主辦機關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不超過1個月。但無法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且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得與最優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6.3.3.2 除經主辦機關同意展期外,最優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簽約,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主辦機關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或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時,主辦機關得重新公開評選實施者。

整合費用評選

遞補簽約

6.3.4.1 次優申請人於接獲遞補之通知後,以次優申請人申請時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與評選會會議紀錄所載之條件,取得遞補資格,並依本須知相關規定完成議約及簽約事宜。 6.3.4.2 如無次優申請人、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或是次優申請人不願繳交履約保證金、如次優申請人不願依其原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等承作,或其他可歸責於次優申請人之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簽約時,主辦機關得宣布廢標、重新公告。

費用評選時程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後,主辦機關若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案時,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且不補償所有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程序之準備費用

6.3.6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並簽約後,主辦機關若因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訴或訴訟經判斷或判決,應撤銷或變更原評選結果或程序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專案公司解除委託實施契約,且不補償專案公司、最優申請人及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程序之準備費用及簽約後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費用評選時程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6.3.7.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評選

依第6.3.7.1條及第6.3.7.2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附件1:申請文件檢核表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文件檢核表 附件2:申請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書 受文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為參與「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以下簡稱「本案」),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明: 依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民國115年7月1日公告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暨其附件(以下簡稱「公開評選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申請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公告期間主辦機關公布之有關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同意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 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依據公開評選文件與主辦機關及評選會所決定之方法暨程序,評估本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及其授權人員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一切資料。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評選會除就法律或公開評選文件已有明文規定之特定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申請人如有不同意見,除循法定程序處理外,對於主辦機關及評選會或其人員依據法規與公開評選文件執行之事項,本申請人承諾不進行任何主張或訴求。 本申請人已勘查本案基地狀況及查對有關之土地登記等紀錄;對於本案之性質、地點、基地之一般與局部狀況,以及其他影響本案投資開發經營所有事項均已充分瞭解。本申請人已充分明瞭對相關資料之檢核為本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事項。 本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其記載事項均有效且屬真實。如有虛偽,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本申請人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不侵犯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主辦機關及評選會或其人員,若因本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而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訴訟、仲裁或相關法律爭議程序時,本申請人除應協助進行相關程序,並應負擔主辦機關及評選會或其人員因訴訟、仲裁或爭議結果,或因本申請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若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相關機構或人員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 本申請人聲明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除依法令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外,本申請人對本申請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銷)、解除、補正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本申請人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同意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辦理後續簽約等相關事宜。 隨本申請書茲檢送下列有關文件: 申請書。(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委任書。(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申請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模單。(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申請人及負責人授權使用印鑑同意書。(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所提出之申請文件中有外語文件,應配合提供中文翻譯者適用)。(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附件13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套封)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信用紀錄。(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無退票證明。(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納稅證明。(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開發能力證明文件。(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都市更新實績及開發實績彙整表。(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申請人如有協力廠商,應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附件12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附件14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紙本與電子檔光碟)(附件15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套封) 本申請書中所用之「本案」及「評選會」等用語,悉與公開評選文件相同。公開評選文件所有條款視為本申請書之一部分,對本申請人具有拘束力。 申請人(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 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地址:○○○ 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注意事項︰本申請書格式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合格申請人資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委任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委任書 申請人(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為參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茲委任下列受任人全權代理申請人參與開(決)標及相關事宜,該受任人資料如下: 委任人 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 地址:○○○ 電話:○○○ 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受任人 受任人名稱:○○○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注意事項: 申請人負責人或受任人參與本案相關事宜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委任書: 申請人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委任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確認。 申請人若委由受任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確認。 外國公司申請,如委由受任人出席者,本委任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受任人為外國人士者,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4:申請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模單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模單 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 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印鑑章) (公司負責人印鑑章) 備註:單一公司申請人應提出申請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模單,合作聯盟申請人則提出領銜公司及負責人印模單,前述印模單應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相符。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4-1:授權使用印鑑同意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授權使用印鑑同意書 申請人(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公司,為申請參加「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之公開評選,謹授權於各相關文件使用以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申請人同意凡蓋有以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之文件,均為申請人所出具,其效力等同於蓋用申請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印鑑。 此致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使用之申請人公司印鑑暨負責人印鑑: (公司印鑑章) (公司負責人印鑑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5: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申請參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之審核,茲同意如有為評估立同意書人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要求之需要時,同意主辦機關及其授權人員得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立同意書人申請繳納或退還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中華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證立同意書人申請文件內所記載之內容,以作為認定基礎。 此致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即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 公司名稱: ○○○ (公司印鑑) 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6: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具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承諾所提送書件中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如有不實,致造成評選作業有所違誤,概由具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具切結書人 具切結書人名稱︰○○○ (公司印鑑) 具切結書人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 具切結書人地址︰○○○ 具切結書人電話︰○○○ 具切結書人傳真︰○○○ 具切結書人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具切結書人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具切結書人負責人戶籍地址(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注意事項︰

  1. 本切結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合格申請人資格。
  2. 本切結書應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7: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同意共同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申請人】,為共同合作參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公開評選「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以下簡稱「本案」),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後,籌組專案公司,辦理後續籌辦、開發、規劃設計、興建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及授權之內容如下: 本合作聯盟申請人同意由(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名稱)為本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代表本合作聯盟申請人參與本案評選及一切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評選、議約及一切與本案有關之事宜等)。任何由領銜公司具名代表本合作聯盟申請人之行為,均視為本合作聯盟申請人全體之行為。主辦機關對領銜公司之通知,其效力及於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 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承諾對於本案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第1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時,應由領銜公司代表合作聯盟申請人所有成員向主辦機關提出,其餘成員不得另行提出異議。 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之分工、權利義務、出資比例、應認足之股份數及持股比例等(請依實際協議及授權內容填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領銜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整合費用評選
來源:contract.txt

總則

契約文件及其效力

契約文件包含下列所有文件:

本文及其後修訂或補充之文件

1.1.1.2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之補充規定、更正、釋疑之書面說明文件。

評選

本案之公開評選文件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風險

前述文件以外之本契約附件及其修訂或補充

風險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文件者

風險

契約文件之效力

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得為相互補充、解釋。契約文件內容如有不一致時,其適用之優先順序依本契約第1.1.1條各款之先後順序定之

風險

如本契約各文件或各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情形,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約定內容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21章之約定處理

風險

本契約之約定條款所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悉依當時有效之法令規定為準

風險

名詞定義

本案:甲方辦理之「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1.2.2 本契約:甲、乙雙方簽訂之「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委託實施契約。

風險

本基地:指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576-1、576-2、576-3地號土地,面積共4,107平方公尺(約1,242.37坪)(實際面積以本契約簽訂時地政機關核發產權登記為準)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指乙方基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評選會之評審意見及甲方之修正意見所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後做為契約附件之一,據以執行本契約之計畫書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指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送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風險

實施者:指與甲方簽訂本契約之主體,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構

風險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契約之興建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風險

協力廠商:指乙方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乙方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案之廠商

1.2.10 協調委員會:指依本契約約定,經甲乙雙方同意成立之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爭議事項之協調及解決。 1.2.11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整合

契約解釋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1.3.3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倘中、英文文意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以中文為主。 1.3.4 契約文件所載之日期、期間之計算,除另有特別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1.3.5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如有疑義,由甲方解釋之。

風險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妥全部產權登記及完成本契約所定相關義務之日止。

分回

實施內容

實施方式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由乙方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分回

本基地範圍

甲方同意以所屬土地供乙方實施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

風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為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依據

風險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更新事業之執行

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次日起120日內,就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依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予甲方審核。乙方得於前開期限到期前15日,以書面向甲方請求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30日

風險

乙方提出予甲方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其上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雖不受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限制,惟本案實際之共同負擔比率仍應以本契約第4.4.1條規定為準

風險

乙方應於取得甲方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之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48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相關規定程序,並提送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

3.1.1.4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精神之前提下,由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及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應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辦理權利變換查估評定權利價值,其中1家由甲方指定、1家由乙方指定,剩餘1家則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選定

3.1.1.6 本案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價值對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者(即更新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權利價值最高),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如無符合前述更新前、後價值最高者,則以查估評定更新後房地總價值最高者,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整合

更新事業資金信託

前條受託機構限為得從事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並作為本信託契約之關係人,建造執照起造人、建造中及完工後建築物之受託人

風險

信託契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信託財產範圍、信託期間、信託契約受益人、專款專用、停工通知及續建完工、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運用或返還或歸屬登記等,但不包含本基地土地

風險

乙方應於信託契約書簽訂日之次日起30日內,將信託契約書副本提送甲方備查,其後有修正時亦同

風險

乙方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本契約約定,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3.2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風險

乙方應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次日起90日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3.2.2 乙方應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次日起5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如遇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完工期限時,乙方應於事件發生後15日內通知甲方。並於事件消失後30日內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請求工程延期,甲方得視情節核准展延並決定展延日數,惟同一事件以1次為限。 3.2.3 與本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及本基地因鄰近古蹟可能涉及文化資產審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乙方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之各項費用。 3.2.4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分回費用時程

本案僅得申請都市更新或其他容積獎勵,其實際容積獎勵應以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準

3.2.6 本基地不得申請容積移轉為原則,惟經乙方承諾不影響共同負擔比率,並將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所得之樓地板面積平均納入全案更新後分配之權值者,不在此限。

容積費用風險

本案所獲獎勵樓地板面積納入全案應分配面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無論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結果如何,均不影響乙方依本案契約規定履行的義務,乙方不得因核定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與規劃不同而提出任何請求、變更或主張

風險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風險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2.9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甲方備查後辦理。甲方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本契約之監督事宜。

風險

乙方應於本基地範圍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核定與發布實施後,取得「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備函,並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

風險

本案基地第二種商業區(特)範圍(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2地號),僅得規劃為一般事務所、店鋪用途,並限於原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項目,依本須知第1.5.2.1條說明,依法免予回饋

辦公棟主要出入口須面臨八德路二段,除一樓得規劃大廳及店鋪使用空間外,須規劃整棟一般事務所用途並具分層分戶使用彈性

3.2.12.3 地面層除大廳空間外,規劃得作飲食、零售及一般服務業等使用用途。 3.2.12.4 設置社會住宅,其規劃設計應符合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幸福住宅)評估原則」、「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捐建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等有關規定,集中規劃於住宅棟,並得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乙方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辦理捐贈社會住宅予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之事宜。

容積分回回饋

地下室停車位以坡道平面進行設計

3.2.12.6 本案公共設施設置以管理維護費低,多功能使用為規劃方向。 3.2.12.7 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本案建物應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以及耐震標章;其中就甲方依本契約第6.1條分回之建築物,並應以取得符合政府對該類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能效規範等級為目標。

分回

負擔費用

3.3.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3.3.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分回費用

特別約定

乙方於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中提出承諾、回饋事項及其具體執行方法應依評選會決議修改,並納入本契約文件(附件○申請人承諾事項),且承諾回饋事項若有涉及設施管理維護應由乙方自行維護管理

風險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雙方共同聲明

4.1.1 為使本案之執行順利成功,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精神履行本契約。 4.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各種爭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風險

甲方之聲明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風險

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為之。

整合

乙方之聲明

乙方聲明其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契約簽訂時,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具擔任本案投資人之資格;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風險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整合特殊議題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4.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執行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風險

乙方之承諾

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超過乙方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時,應以乙方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風險

如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小於乙方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乙方應自行承擔因此所受之損失,並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

風險

乙方應自行承擔因本契約第4.4.1條分配結果所負之成本,並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

4.4.3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行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或第三人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承諾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維護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風險

乙方得於本基地地上物清除並取得建造執照後,就本基地土地及建物進行預售,惟乙方承諾自負預售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風險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他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4.4.7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費用風險

乙方承諾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絕未欺瞞、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甲方、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4.4.9 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應自變更日之翌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風險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之財產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

4.4.10.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執行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害。 4.4.10.3 若第三人向甲方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訊息、協助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方須自付費用,並在甲方所訂期限內,確認有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應立即改善,並負擔此賠償之責,包括甲方、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如無侵權之行為,應協助甲方提出有權使用之主張。

分回費用時程

若本條第4.4.10.2項及第4.4.10.3項之情形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爭議處理機構,認定其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物品之使用權被禁止,則乙方須依甲方選擇之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為甲方購得於本計畫實施所需之使用權。 在不損及甲方權益之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 4.4.10.5 本條第4.4.10.4項之情形,如乙方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且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更新事業進行者,無論判決或爭議處理結果是否已確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18.4條約定處理。

風險

乙方應對甲方支付因本條第4.4.10.2項至第4.4.10.5項約定所生之任何相關費用與損害賠償

4.4.11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甲方備查後進駐工地。為利都市更新案順利推動,甲方自行或委由專業營建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本契約之監督事宜,其委託專業營建管理機構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惟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按時核付,以新臺幣2,491萬元為上限(含稅)(前述所載金額應以主辦機關正式公告之招標文件內容為準)。除甲方另行指示外,上開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各期款項繳交規定如下:

費用風險

第一期款: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之翌日起30日内繳交其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之30%

風險

第二期款: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交其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之30%

風險

第三期款:乙方應於本案建物一樓樓板勘驗合格次日起30日內,繳交其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之20%

風險

第四期款:乙方應依本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30日內,依據實際專業營建管理機構費用,繳交剩餘款項

風險

甲方協助事項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本基地之 現況 點交作業

風險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提供乙方必要文件,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5.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乙方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甲方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甲方同意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甲方協助。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整合費用

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乙方充分了解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均非甲方之義務,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乙方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甲方主張減免責任或其他任何主張。

風險

權益分配

甲方權利

甲方取得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建築物及車位,以集中且優先選配為原則,建築物部分並優先分回「一般事務所、店鋪」(面臨八德路二段獨棟辦公建物)。

分回

乙方負擔與權利

乙方應負擔依「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所計算之共同負擔費用,並自行負擔本契約無另行約定且非屬提列總表所規定之其他費用

風險

乙方取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登載乙方因提列共同負擔可折價抵付之土地、建築物及車位

風險

用地調查及土地點交

土地點交與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7.3.1.1 本案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之時程接管點交土地,並自點交日起由乙方負管理維護之責任,乙方不得拒絕點交。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點交延遲者,視為違反本契約第18.2條及第18.3條之規定。 7.3.1.2 本基地依 現況 點交,乙方應於開工前負責本基地簡易綠美化、管理維護及保全等事宜並負擔相關費用。如乙方於開工前有短期活化或利用需求,應事先提交利用計畫(含回饋方式)送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其他用地之點交,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如因部份用地不能點交致使乙方無法辦理申報開工或施工時,不在此限。 7.3.1.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及乙方指派之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申請辦理實地土地複丈鑑界且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簽收。

整合分回費用

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7.3.2.1 除甲方另有指示外,本基地範圍內之現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土地改良物,於點交後應由乙方負責拆除;其他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乙方亦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依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應負責排除之。

費用

建材設備

乙方擬變更建築物構造及建材設備等級時,應檢附理由、具體修正建議、修正前後差異與效益分析,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續辦。惟雙方同意如因供應商停產、缺貨或有哄抬壟斷導致市場供需失調時,得以其他同級品或更高等級產品替代之,因此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風險

甲方分得之建築物若欲辦理變更建材時,應於乙方一樓底板完成前提請乙方同意,其所造成建材成本費用之增減,甲、乙雙方同意於完工時一次找補

風險

執照與許可

本案建築執照請領人及起造人原則由乙方擔任,但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前,甲方得決定與乙方共列起造人,乙方不得拒絕

9.2 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乙方應負責取得與興建工作相關之各項執照及許可,並將其副本提送甲方,變更時亦同,如無副本者,應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代替。其所有相關之設備、機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使用,其變更或更新時亦同。

風險

保險

自基地點交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乙方應投保相關責任險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案經核定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之營造工程總價,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20%。

分回費用風險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雙方受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以保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行導致第三人之傷亡及財產損害引起之賠償責任。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500萬元整,每一天災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2,000萬元整,每一事故財務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20%。

特殊議題風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乙方依實際需求決定保險金額

10.2.4 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20%。 10.2.5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投保之保險。 10.3 本契約約定之各項保險,其保險費用全部由乙方支付,遇有損失發生時,乙方除應立即修復毀損建物外,不保事項、自負額、低於自負額之損失、保險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或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恢復保額所需加繳之保費等,概由乙方負擔。 10.4 本契約第10.1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應自完成第7.3.1條點交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本契約第10.2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應自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之日起至完成第13章接管後30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或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本契約第10.2條保險金額時,乙方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並副知甲方。 10.5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發生任何事故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0.6 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應向中華民國境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保險公司投保,並於保單上註明,本保單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應於投保後30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乙方公司大小章)送交甲方備查

風險

乙方應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風險

如契約期間相關法令之保險金額經調整者,乙方應依據修正之法令補足保險金額

10.10 除本契約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投保,並得視實際需要投保其他必要之保險。

風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自費購買足額之各項保險,並應確保其購買之保險理賠範圍涵蓋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失

風險

施工

乙方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30日將營造廠業者之資格證明文件提送甲方審閱,營造廠資格應為甲級以上

11.2 乙方應編製施工計畫,於報請甲方備查後開始施工,且按月編製施工報告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送交甲方。每月施工報告應以工程作業網狀流程圖、說明書、圖表等表明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施工進度表、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工地佈置、人力計畫、機具表及配合時間、材料送樣及進場日期、查驗階段、竣工日期及其他相關配合行政作業等計畫說明。

風險

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由乙方負責。必要時,乙方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並依主管機關同意後之交通維持計畫確實辦理

風險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範圍內建築物之興建,應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乙方之承攬人在與乙方簽訂承攬契約之同時,應出具就其所承攬之工程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承諾書

風險

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30日內將工程人員及有關接洽業務人員之相關資料及依法令規定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施工安全有關資料送交甲方,並將本基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流程納入,遇有緊急或意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風險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主管機關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相關機關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11.9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避免造成損鄰,或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污染或損害,若造成相關損害應由乙方負責清理、修復,並負擔相關費用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1.10 乙方應按本契約要求與圖說施工,如有瑕疵、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等未符施工規範情事,無論已否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應即拆除重作或改善之,因此導致其他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並負回復原狀責任。

費用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視察工程施工而主張減免其責任

11.12 甲方得隨時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乙方應不得拒絕。甲方自行或委由專業營建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建築圖說與施工進度審查、視察、查核、檢驗與驗收等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專業營建管理機構由甲方自行遴選委任,並由甲方與專案管理機構訂定契約,由甲方指揮其工作之進行並負委任契約責任。 11.13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辦理建物之施工管理維護,均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規章(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商業機構、辦理營業登記)及主管機關之法令、指示,乙方並應負責取得本案施工及興建所需之全部證照。

特殊議題風險

甲方因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契約而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如乙方拒絕改善、或乙方不為履行經甲方書面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善者,甲方除得依據第18章約定處理外,並得自行處理改善,其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風險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甲方下列資料:

11.15.1 所有建物之竣工圖及電腦圖檔,並須依甲方指定之格式製作。 11.15.2 所有建物、設施或設備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11.15.3 建物、設施或設備之維修計畫。 11.15.4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與文件。

整合評選

施工品質

為確保品質,乙方應符合三級品管之規定辦理本案之設計與施工,自行負責工程之品質及安全。

風險

產權登記

乙方應提供依法開業之地政士資格證明文件送甲方審核,以辦理有關前款登記事宜

風險

驗收接管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90日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 現況 調整,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13.2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作業,並報請甲方及驗收者複驗。

時程

經甲方驗收合格且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予甲方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規定通知甲方辦理接管

13.4 乙方應備妥竣工書圖、不動產登記謄本、設備清冊、管理章程、管理規約及建築物管理使用介面之處理方案(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管理費用之計算及繳交方式等)、綠建築標章相關文件等移交清冊(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等相關文件完成接管。

費用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或經驗收或複驗合格但未於指定時間內辦理相關作業者,以逾期論

風險

乙方逾期通知甲方辦理驗收或不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公正單位逕行辦理驗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13.7 就甲方所分回之建物,乙方應負擔水、電及瓦斯等費用至甲方接管之日止。因非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未完成接管者,乙方負擔費用至原定接管之日止。

分回費用

履約保證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風險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詳附件○),其有效期間至少應2年以上(到期前,乙方如未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風險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及質權設定覆函(詳附件○、○),應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質權人。金融機構應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風險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下列方式為之:

本案建物甲方完成驗收接管

風險

乙方依本契約應繳納之款項均已兌領無誤

風險

乙方已依本契約第15章約定提出保固保證書並繳納保固保證金

14.2.2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費用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中途停工、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不得異議。乙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給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害賠償等,經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仍有不足者,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14.4 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之後、履約保證金屆期、或因本契約期限展延致履約保證金效期不足或額度不足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翌日起30日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或延長有效期間。如乙方未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或延長其保證金效力期間,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費用時程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本條約定不影響甲方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風險

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得比照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辦理

風險

管理與監督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完成日起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提供電子檔並副知甲方

16.2 本契約興建範圍內各項工程之設計、施工,不論由乙方自行辦理,或委由合於相關法規規定成立之技術服務廠商、承包商辦理,均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專業營建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對乙方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備查、監督、建議、提供之參考資料、履勘通過,並不減少或免除乙方應盡之義務與責任。如因乙方設計、施工等之不當或欠缺,致甲方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求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費用、仲裁或訴訟程序費用、律師費等。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於契約期間之持股規定

乙方如為單一公司申請者所成立專案公司,乙方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且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原單一公司申請人之持股比例應維持高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1%

風險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者所成立之專案公司,乙方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且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領銜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高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1%;且各成員之持有股份比例合計亦應維持不低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10%

16.3.3 乙方因改組、原發起人持股比變動或負責人變更時,應自變更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16.3.4 乙方之公司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風險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下列事件或狀態,其發生或擴大並非可歸責於甲方、乙方之事由,且非任一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履行者,包括: 17.1.1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日起為依據)、豪雨、冰雹、龍捲風、雷電、洪水、暴風雪、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天外異物撞擊或類此之自然災害。 17.1.2 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內戰、侵略、外國敵對行為、軍事封鎖、叛亂、革命、暴動、鎮壓、恐怖活動、種族迫害、海盜行為、刑事犯罪或類此之武力或暴力行為。 17.1.3 火災、爆炸或履約標的遭嚴重破壞。 17.1.4 毒氣、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污染事件,或瘟疫與重大傳染病。 17.1.5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風險

除外情事

其他性質上不屬不可抗力而經協調委員會認定係除外情事者

風險

通知及認定程序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者,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於通知後2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說明,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知他方認定

17.3.2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通知後,甲、乙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若就情況之認定無法受通知後90日內達成協議時,依本契約第21章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17.4 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情事發生後,乙方須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措施以減輕因此所受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風險

如一方未依本契約第17.3條約定通知他方者,視為放棄主張本章約定之權利

風險

認定後效果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17.6.2 甲方得同意停止契約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展延契約或契約內約定之期限或期間,經同意展延後,乙方即不得對甲方主張其他請求。 17.6.3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受償之。

整合時程風險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補救措施

風險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60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興建營運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120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風險

未受影響部分仍依約履行

其餘部分之履行已無法達到契約之目的

風險

其餘部分之繼續履行有重大困難者

風險

缺失及違約罰則

乙方之缺失

除本契約第18.3條一般違約及第18.4條重大違約外,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乙方之行為有不符合本契約之規定者,均屬缺失。

風險

缺失之處理

缺失之具體事實

風險

改善缺失之期限

風險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風險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18.2.2 乙方屆期未改善、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經改善仍未達甲方之要求或改善無效果者,則構成一般違約,甲方除得依本契約第18.3條約定辦理外並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改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風險

一般違約之處理

乙方未依約定之期限繳納本案都市更新相關費用、保證金或其他應支付款項者。自屆期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每逾1日,應給付按各該應支付款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最高以30日為限

風險

除本契約第18.3.1.1條之違約事件外,每單一違約事件自甲方依第18.2.1條約定之限期改善期間屆滿次日起,依情節按日處罰乙方新臺幣30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正並經甲方認可之日止。但每單一違約事件懲罰性違約金累計最高以30日或新臺幣1,500萬元為限

風險

重大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未依本契約第3.1.1條期限將甲方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送由臺北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風險

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

風險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6.3條專案公司持股規定

風險

乙方未依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興建,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風險

乙方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或本契約規定之情事,致本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或有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18.4.1.6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風險

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者

風險

本基地範圍內所興建建築物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

18.4.1.9 未依規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足認有不能於期限內完工者。

時程

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方督導,且情節重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風險

其他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風險

乙方有本契約第18.4.1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改善無效、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或其委任之管理銀行:

中止乙方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依本契約第19章規定辦理。 18.4.2.3 甲方得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暫停工作之一部或全部,並於限期改善完成後向甲方請求同意復工,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契約期間或免除契約責任或義務: 暫停一部或全部工作之事由。 暫停工作之日期。 暫停工作之業務範園。 暫停工作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與期限。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整合時程風險

甲方通知乙方繳納代為改善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逾期不繳納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抵該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乙方應另行給付。甲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損害時,乙方除應給付上述相關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外,並得向乙方請求一切之損害賠償

18.6 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外,就乙方違約而致甲方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特殊議題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雙方合意解除或終止

於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風險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即甲方依本契約第8.1條、第14.4條及第18.4.2條等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

本契約因第19.2條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後,甲方得另行委託實施者繼續完工,乙方應無條件移轉所有權及變更起造人名義為甲方或甲方另行委託之實施者;甲方並得沒收乙方所繳交之全部款項及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所致一切損害

風險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乙方未能接受時,則甲方有權解約並另行公開評選實施者或終止本案之開發,並沒收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對甲方請求任何之費用或賠償

19.3.3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時,得經雙方協議後,由甲方終止本案開發或重新公告,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各項款項,乙方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風險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變更或補充之事由

20.1.1 依本契約繼續履行有礙公共利益,或因情事或法令變更,致本契約之履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經甲方認定確有變更之必要者。 20.1.2 因本契約條文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經甲方認定確有補充之必要者。

風險

變更或補充契約之辦理方式

變更或補充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擬變更或補充契約方(以下簡稱提出方)擬辦理變更或補充契約時,應敘明理由,擬具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以下簡稱收受方)

風險

收受方應針對提出方所提出之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審慎評估,視需要得進行協議,收受方並得徵詢其他機關意見,以書面回應接受與否或提出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調整意見予提出方評估

20.2.2.3 依前款所為之評估,除另辦理協議者外,雙方應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為原則。

風險

經收受方評估同意或雙方協議達成變更或補充契約共識者,應於10日內辦理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風險

雙方就變更或補充契約事項未達成協議者,得提請協調,經協調委員會協調不成者,得依本契約之規定提起訴訟

風險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或補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0.2.5 甲方因組織調整或另為授權,致契約當事人變更者,乙方不得拒絕變更。

風險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非經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記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風險

爭議處理

協商

經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21.1.2.2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風險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風險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1.1.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論該爭議是否以仲裁、訴訟或其他方式處理,在該等爭議處理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仍應繼續履約,不得停止本案之進行。 21.1.4 乙方因爭議而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爭議被認定乙方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21.1.5 乙方因爭議而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爭議被認定乙方為有理由者,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整合時程風險

協調委員會

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30日內以書面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21.2.4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30日內未能召開協調委員會議,或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或於60日內無法就爭議標的提出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本契約第21.2.3條對於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議,甲、乙雙方同意得提起訴訟、經成立書面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或以其他救濟程序解決之。

整合

仲裁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風險

仲裁人之選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風險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21.3.2.1條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1位仲裁人

風險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21.3.2.2條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風險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1.3.3.2 未能依前項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風險

以臺北市為仲裁地

風險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風險

甲方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風險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風險

附則

本契約之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對於甲乙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具有同等效力

風險

智慧財產權之使用

甲方於其認為必要時有權查閱或使用乙方為本案投資、興建而取得之相關受智慧財產權有關法令或其他法令保護之圖說、文件、契約、標幟或技術等(簡稱「智財權物件」)。乙方應使其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之人提供清單及說明乙份副知甲方

22.2.2 當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支付智慧財產權之權利金或使用金之義務一併移轉於甲方,並應使該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以書面同意或授權甲方對該智慧財產權物件之使用。

整合

乙方擔保其及甲方就智財權物件之使用,不構成對任何人權利之侵犯;如甲方因乙方或甲方就智財權物件之使用遭任何第三人為請求,乙方應賠償

22.2.4 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敗訴所須給付之訴訟費用、賠償金額、乙方參與且同意甲方給付他人之費用(包括和解金及損害賠償)等。

整合費用

保密義務

雙方當事人對所有由他方提供經標明為「密」之有關技術或商業性文件或其他資料有保密義務,不得於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作任何與本案無關目的之使用

風險

下列情形不在保密義務之限:

根據法令或法院裁判應為揭露者;

風險

上述資料非因任一方違反保密義務而業已對外公開者;及為履行本契約約定之任何義務,應為揭露者;

風險

甲方提出於其他政府機關者;

22.3.2.4 雙方應使其受僱人、員工及受委託之第三人遵守前述保密義務。

特殊議題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就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但無效部分對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但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風險

通知與送達

23.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書面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接受通知與送達之地址應以下列所示者為準: 甲方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7樓 乙方地址:○○市○○區○○路/街○○號○○樓 23.2 任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本契約第23.1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方,未辦理地址變更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及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3.3 本契約第23.2條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如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亦同。

整合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乙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 (以下為簽署頁)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之補充規定、更正、釋疑之書面說明文件(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附件○:申請人承諾事項(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附件○:專案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附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銀行○○○分行(下稱本行)茲因得標廠商○○○參與「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下稱本案),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應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下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書面通知所載金額無條件如數撥付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本行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 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逕行行使抵銷權。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得標廠商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本保證書正本壹式貳份,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本行各執壹份,副本壹份由得標廠商存執。 連帶保證銀行: (請加蓋印章) 負責人: (請加蓋印章)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貴行(機構)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為債務人提供質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委託實施契約之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貴行(機構)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貴行(機構)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存款人茲聲明: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貴行(機構)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貴行(機構)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貴行(機構)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後列存單,貴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貴行(機構)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機構)領取。 此致 ○○○○○○○○○○銀行(金融機構)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原留存單印章) 地址: 債務人: 地址: 質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中華民國○○年○○月○○日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委託實施契約之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本行(機構)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民國○○年○○月○○日字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機構),否則不予受理。 本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機構)領取。 此致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質權人) 銀行(金融機構)○○○○○○○○ (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保固契約(範本)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保固標的: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權利變換後甲方所分得如附件建物所有權狀所示之建物。 保固期間: 自保固標的完成驗收點交之日起,由乙方負責建物之保固,保固期間約定如下: 綠化植栽部分,保活期間為1年。 建物之裝修、機電、屋頂及除第2.3條及第2.4條外之所有其他部分,保固期間為5年。 建物之屋頂、外牆、露臺、地下室等防水保固期間為5年。 建物構造體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保固期間為15年。 本基地建物工程如查明確屬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或代理人)偷工減料、施工不良或因乙方之監督疏失所致發生安全問題,乙方仍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需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除。 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依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共同負擔提列總表內工程費用之3%計算,乙方應於點交完成之日起7日內繳付予甲方。 在保固期間如建物結構及附屬設備損壞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或更換,但其損壞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如因上述缺失或因修復工作而損及甲方或第三人之權益時,乙方亦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拒絕、遲延或無法進行修繕或更換工作且經甲方認為修繕或更換工作交由他人執行將更為恰當時,或因緊急搶修需要時,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修復或招商修復,所需一切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支用或由甲方先行墊支,乙方並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補足保固保證金或給付甲方墊支之費用。 前述保證金於繳交日1年後,經甲方會同乙方勘查保固情形正常且雙方無其他爭議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50%;餘款於繳交日5年後,且雙方無其他爭議時,經甲方會同乙方勘查保固情形正常時,無息退還之。 甲方於保固期間內將保固標的移轉予第三人,應將保固保證金及保固契約之權利、義務一併移轉予第三人,並通知乙方。 本保固契約之約定,不影響甲方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乙方於保固標的交付後執行保固工作或各式修繕作業之期間,亦須負責維護相關之施工安全,並確保該保固或修繕作業將不會對保固標的造成任何損壞。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生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提起民事訴訟。 經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任一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於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權利或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本契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請加蓋印章)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乙方: (請加蓋印章)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依委託實施契約第21.2條之規定,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訂定之。 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委託實施契約(包含相關文件)之爭議事項、未盡事宜及修約之協調與解決。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及其起始日之認定及補救措施有爭議時之處理。 甲乙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之事項。 甲乙雙方就同一事件重覆提送協調、提付仲裁、提起訴訟或循其他救濟程序提出請求者,本委員會得決定不予協調。 前項所稱同一事件,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 常任委員之選任 本委員會設置6名常任委員,至少包括工程、財務及法律專家各一名。 本委員會常任委員之選任,由甲乙雙方各自推薦6名後,再由雙方各自於他方推薦人選中選定3名擔任委員,並由雙方於選定之人選中共同選定一名擔任主任委員。如無法合意共同選定主任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若乙方未提出推薦委員名單,經甲方書面通知後5日仍未提出者,甲方得逕代為提出。主任委員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常任委員之任期 本委員會常任委員任期2年。任期屆滿時改選之:改選得連任。 常任委員任期屆滿,雙方未能依約改選時,該委員仍應續任至雙方選出新任委員為止。新任委員之任期自就任時起算2年。 常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辭職或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依該委員原選定之方式,選定繼任委員,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如該委員推薦之一方為乙方,且無法於缺額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推薦名單時,甲方得逕代為提出。 任務委員之選任與任期 本委員會於收受協調之書面後,必要時得請雙方於一定期間內各自推薦特定領域2名之專家名單,並由雙方於推薦之名單中各自選定1名擔任任務委員。任一方未於前開期間內提出推薦名單時,由本委員會指定之。 任務委員之任期,於其參與之個別爭議協調案件程序完成後屆期。任務委員於協調期間權利義務,準用常任委員之規定。 協調委員會之程序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他出席之常任委員互推1人擔任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且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委員會開會時,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本委員會如認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其出席費及交通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指定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辦理鑑定、勘驗或其他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本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做成書面紀錄。 本委員會提出協調方案,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逕付表決。 本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主席原則上無表決權,但贊成與反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委員會應於第1次協調會議之次日起90日內做成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送達甲乙雙方。 協調之提送程序 協調之提送應以書面向主任委員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爭議當事人 爭議標的 事實及參考資料四、建議解決方案 前項書面除正本外,申請人應依委員人數備具繕本一併送達主任委員,並同時將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 他造當事人應於收受書面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回應或其建議解決方案,並備具繕本送達於申請人。 本委員會於收受爭議協調之書面後,得請雙方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送必要之補充資料,逾期提出者,委員會得決定是否不予協調。 任一當事人於協調程序中,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並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得變更或追加爭議標的: 基於同一事實所發生者。 擴張或減縮爭議標的者。 不妨礙協調程序之進行及終結者。 甲乙雙方及協調委員對於協調期間之所有資料應盡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或為辦理本章程事項之必要外,不得揭露予第三人。但當事人為進行協調程序所委任之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會計師及技師等專業人士)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之各成員與雙方及其使用人有利害關係時,應即告知甲乙雙方,甲乙雙方得請求其迴避。選任時亦同。但委員為當事人推薦之人選時,除迴避之原因係發生於他方選擇後,或於他方選擇後始知悉者外,當事人不得請求委員迴避。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甲方負責辦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負擔。 本委員會於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屆滿或期前終止後,無協商之情事後,雖任期未屆至,自動解散。 本章程之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本章程自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土地清冊【如需辦理地籍分割,應於完成地籍分割後依土地登記簿資料納入清冊與地籍圖】(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附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方振仁 統一編號: | 03707901 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宏南里左楠路2號 電話: | (07)582-4141 乙方: | 代表人: | 統一編號: | 地址: | 電話: | 存單種類 | 帳單或存單號碼 | 起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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